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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11-26
【法律文号】:冀劳社办[2003]338号 【执行日期】:2003-11-26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冀劳社办[2003]338号
【字体:  
对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置换身份的工残职工是否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示》的批复

    
  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置换身份的工残职工是否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时,工残职工被改制后的企业直接安置,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原企业可以不一次性结清工伤保险待遇,但改制后的企业应继续按照规定支付工残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工残职工,无论是否被改制后的企业直接安置,都应由原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按照规定结清工伤保险待遇,终止与工残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工残职工被改制后的企业直接安置后,再次发生工伤的,按照新发生的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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