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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公安厅 【颁布日期】:2003-10-14
【法律文号】:冀劳社[2003]109号 【执行日期】:2003-10-14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公安厅
冀劳社[2003]109号
【字体:  
关于为外国籍投资者在我省就业提供入境和居留便利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近年来,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积极为外国籍投资者就业、入境和居留提供便利服务,为我省的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外交部等部门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规定的通知》,更好地吸引外国籍投资者来我省投资,现就进一步为外国籍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 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对象
  (一)在我省投资100万美元以上并正式投产三年以上的投资者且担任总经理或董事长职务;
  (二)在我省投资300万美元以上并正式投产两年以上的投资者及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派遣来我省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特殊专业技术人员。
  上述人员的配偶和不满18周岁的子女。
  二、 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措施
  (一)对需要在中国工作长期居留的外国籍人士,可办理2-5年有效的《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人居留证》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Z字(工作类)签证。
  (二)持L字(旅游类)签证、F字(访问类)签证以及X字(学习类)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需要在我省就业的,应按规定先将所持签证变更为Z字签证,办理2-5年有效的《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Z字签证。
  (三)上述人员《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的延期。
  三、 办理入境居留便利事宜的程序
  符合办理2-5年有效的《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人居留证》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签证的外国籍人士,可在入境后由本人或委托中国有关单位到河北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一)持Z字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由本人或委托中国有关单位首先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然后凭一类被授权单位出具的公函以及《外国人就业证》等有关证明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文件,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
  (二)持L、F、X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由本人或委托中国有关单位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允许在河北省就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到公安机关办理将所持签证变更为Z字签证手续,然后到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凭变更的Z字签证,办理2-5年的《外国人就业证》,最后持一类授权单位出具的公函以及《外国人就业证》等有关证明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文件,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办《外国人居留证》。
  (三)上述人员《外国人就业证》期满,因工作需要,继续在我省就业的,可到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办2-5年就业延期,再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办《外国人居留证》延期。
  为外国籍投资者在我省就业、入境和居留提供便利,是为他们创造宽松投资环境的一条重要措施,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级公安机关要树立服务意识,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办事效率,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切实为外国投资者来我省投资就业、入境、居留提供便利服务。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加强对《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人居留证》的管理,对不及时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人居留证》的或不按时办理证件延期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回其《外国人就业证》,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
  四、对不符合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条件的,按《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继续执行一年内(含一年)的就业和居留期限,提供相应的便利服务。
  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外国人就业证》及其延期程序、所需材料继续执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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