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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7-19
【法律文号】:冀劳社办[2002]159号 【执行日期】:2002-7-1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冀劳社办[2002]159号
【字体:  
关于调整省直职工医疗保险几项具体政策的通知

    
  医疗保险各享受单位:  
  经报请省政府批准,现将《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河北省省  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医疗补助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补充保险办法》)中几项具体政策,修定调整如下:  
  一、《细则》第九条 修改为: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  额的6.5%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  和职工缴费率作相应调整。  
  有条件的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或公务员医疗补助,其经费由单位缴纳。经单位  申请,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研究视情况确定。单独核算,不得超支。  
  二、《细则》第十二条 修改为:职工工资收入高于省直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及其以上的,按省直  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省直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省直上年度职工平均  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停薪留职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人或聘用单位负担,由保留其行政关系的用人单位按省直上年度职工  年平均工资的8.5%代为扣缴。  
  三、《细则》第十八条 修改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全部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构成。  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单位缴费部分按下列比例划入在职职工个人账户:35周岁以下的为05%  ;满35周岁不满45周岁的为1%;45周岁及其以上的为2%。  
  在职职工年龄段发生变化后,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从次年起,为其变更个人帐户记入比例。  
  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以本人基本养老金(养老保险统筹口径)为基数,按6%的比例全部从用人单位缴  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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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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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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