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护(1985)6号文件精神,参照国家有关工业部的规定,经总后军需生产管理部同意,现将《空军航空修理工厂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试行稿)下发给你们,并明确如下问题: 一、各厂接文后应主动向当地劳动部门汇报,征求意见,经他们的同意,可从1986年9月份开始试行在划定的工种范围内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二)项规定报请当地劳动部门审核后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二、这次划定的工种范围未包括土建、医疗卫生方面的工种,凡涉及到这方面工种的,可比照有关行业同工种的标准报请当地劳动部门审批。 三、划定的工种范围中未包括,而当地劳动部门已批准试行的工种,仍可按当地的规定执行。 确定提出退休工种涉及到国家政策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十分复杂,各厂一定要认真、慎重地对“试行稿”提出修订意见,于年底前报部。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试行职工提前退休的工厂,要注意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试行中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当地劳动部门及部报告。 附:《空军航空修理工厂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试行稿)(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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