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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5-6-6
【法律文号】:川劳社办[2005]33号 【执行日期】:2005-6-6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川劳社办[2005]33号
【字体:  
关于各民主党派中央授予先进个人称号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发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中,各民主党派充分发挥人才智力优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涌现出了许多优秀代表。为完善和统一企业退休人员增发基本养老金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各民主党派中央授予先进个人等称号的企业职工退休时增发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请贯彻执行。
  一、增发范围及增发标准
  (一)凡在我省企业中符合1995年12月31日前获得各民主党派中央授予先进个人称号的职工,在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按部省级劳模标准,纳入基本养老金增发范围。
  各民主党派包括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简称“民革”)、中国民主同盟(简称“民盟”)、中国民主建国会(简称“民建”)、中国民主促进会(简称“民进”)、中国农工民主党(简称“农工”)、中国致公党(简称“致公”)、九三学社(简称“九三”)、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简称“台盟”)八个民主党派。
  (二)获得各民主党派中央授予的先进个人称号二次及以上并一直保持荣誉的,按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0.2%的基本养老金;获得各民主党派中央授予的先进个人称号一次并一直保持荣誉的,按其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0.1%的基本养老金。
  对于1996年1月1日以后获得全国、全省和中央各部委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称号的职工(含各民主党派),按照《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办法》予以奖励。
  二、资金渠道
  参加了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需资金由社会保险机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需资金由企业自行支付。
  本通知自发布之月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经退休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退休人员,从本通知发布之月起增发基本养老金,过去的一律不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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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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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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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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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职人员是否享受2005年和2006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特调待遇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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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总后勤部司令部《关于做好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地方安置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关于2006年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补充通知
·关于公布2006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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