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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5-6-17
【法律文号】:川劳社办[2005]37号 【执行日期】:2005-6-17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川劳社办[2005]37号
【字体:  
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川府函[2004]252号)(以下简称《通知》),是近年来省政府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制定的专项重要文件,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保险机构在社会保险费征收中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了省政府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关心和重视。现就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扩面征缴工作的领导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是确保发放的筹资主渠道,关系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把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狠抓落实。省政府已将各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认真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做到责任明确、部门配合、措施有力、工作到位,努力实现本地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广覆盖,促进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二、加强协调,部门联动,切实有效地促进扩面征缴工作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协调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工商、税务、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建立扩面征缴联动工作机制。认真贯彻执行《通知》中关于“凡企业或企业法人代表被评授各种荣誉称号,应将依法参保缴费作为必备条件之一并主动征求同级社会保险机构意见”的规定。要组织协调本系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劳动保障监察、就业、社会保险等部门建立健全扩面征缴联动工作机制和互通情况制度,密切配合,增强合力。要及时履行好行政职能,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回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积极主动,依法做好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费基核定、征收和稽核工作。
  三、严格政策、严肃纪律,切实做到应参尽参、应缴尽缴
  城镇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应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以企业(单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在受理企业(单位)申报缴费时,应加强对职工身份的核验工作,防止上述各类企业(单位)在岗职工以个体身份参保缴费。凡企业(单位)以定额补助或报销养老保险费等形式指使职工以个体身份参保缴费而逃避单位参保缴费的,一律作为企业(单位)瞒报缴费人数和基数行为,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及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的通知》(川劳社办[2004]15号)第一条 (七)项“不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几种情况”的规定不再执行。参保单位为其职工申报的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参照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申报的缴费基数,经社会保险机构核定并由职工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对帐认可后,不得要求更改。但经社会保险机构稽核、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查实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参保单位有瞒报人数、缴费基数和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予补缴的,以及参保单位未按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或办理申报后未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补缴所属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利息。符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规定情形的,应加收滞纳金,凡补缴后涉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于补缴后重新教育处并计发相应的基本养老金。企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必须如实提供补缴人员的工资档案;社会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企业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进行审核,不得将工资以外收入纳入补缴范围。
  对各类参保单位,各级社会保险机构不得采取与参保单位协商缴费基数的方式征收社会保险费。除《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贯彻省政府四川省国有企业退出规划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劳社发[2002]7号)第二条 (三)项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采取一次性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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