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川劳社办[2003]59号)的精神,现就已参加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解除人事关系人员(以下简称“解除人事关系人员”)接续参加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已在省医保中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后在成都市区内灵活就业的,可以个人身份接续参加参加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 二、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统一的原则,解除人事关系人员可选择统帐结合或单建统筹的保障水平,参加省本级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成都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缴费率以本人选定的保障水平为准,选定统帐结合方式的缴费率为9.5%,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选定单建统筹方式的缴费率为6%,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解除人事关系人员接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应与省医保中心签订缴费协议,明确具体保障水平、缴费时间和缴费方式,一经确定后不得变更。 三、解除人事关系人员自解除人事关系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接续参加医疗保险手续并连续缴费的,从原单位缴费终结之日起按选定的保障水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解除人事关系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接续参加医疗保险手续并足额缴费后的(原已解除人事关系人员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从缴费的当日起10个工作日后按选定的保障水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6个月以上1年以内接续医疗保险手续的,可补缴医疗保险费及相应的利息,从补缴当日起10个工作日后按选定的保障水平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解除人事关系1年后未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接续参保的,视为自动放弃参加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可按属地原则和统筹地区的相关政策规定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四、解除从事关系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因各种原因超过协议约定的缴费时间的,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可足额补缴中断期内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利息,从补缴费用当日起10个工作日后开始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并连续计算缴费年限。中断缴费1年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参加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 五、解除人事关系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最低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原所在单位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本人缴费年限。解除人事关系人员参保后,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并同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省医保中心审核后,按选择的保障水平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解除人事关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继续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或一次性缴足相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按选择的保障水平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解除人事关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可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七、省医保中心要做好解除人事关系人员参保后的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并妥善保存个人基础档案,适时记录个人缴费和缴费年限等情况。有关工作人员应指导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积极提供咨询服务,认真落实有关待遇,切实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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