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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5-5-23
【法律文号】:黑劳社发[2005]38号 【执行日期】:2005-5-23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黑劳社发[2005]38号
【字体:  
关于转发《国家劳动保障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现将国家劳动保障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依法将高风险行业全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企业要为全部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把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严格审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有效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凡是未按《工伤保险条例》及《安全生产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责令其限期参加工伤保险。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现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到经营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令其限期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构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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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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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劳动保障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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