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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4-11-16
【法律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7号 【执行日期】:2005-1-1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7号
【字体: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9日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季允石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  
  养老保险由省直接管理的,其工伤保险暂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统筹地区根据国家有关行业类别、行业费率的规定和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浮动档次需要调整时,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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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执行渝劳社办发〔2006〕121号文件相关问题的复函
 本省相关法规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本省因工致残1-4级农民工能否一次结清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答复意见
·关于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滦矿务局接受派遣机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关于省本级统筹单位《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职工工伤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工伤职工工伤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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