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5月13日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钮茂生
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劳动关系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草案,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制作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和劳动者本人分别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印章,注明签订日期。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酬;
六、社会保险;
七、劳动纪律;
八、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八条 劳动合同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 规定的条款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还可以订立下列条款:
一、试用期;
二、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
三、福利待遇和单位补充保险;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任何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当事人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