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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86-9-8
【法律文号】:沪劳(86)资创字第225号 【执行日期】:1986-10-1
上海市劳动局
沪劳(86)资创字第225号
【字体:  
关于职工因病或因工死亡后,劳保关系在另一方名下的、领有“独生子女证”的子女是否可以享受救济费或抚恤费待遇问题的答复

  各主管局,各区、县劳动局:
  最近,一些单位和职工来信询问,夫妇双方均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单位工作,其领有“独生子女证”的子女劳保关系在一方名下,如另一方发生死亡后,其子女可否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或抚恤费待遇问题。经研究后,我们意见,为了鼓励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在国家对这一问题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凡领有“独生子女证”的子女劳保关系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发生因病或因工死亡后,也可以享受有关救济费或抚恤费待遇。这一意见,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过去已经处理过去的,一律不再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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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修订《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人才支持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公安部、卫生部关于“5.12”地震受伤人员转移救治中死亡遗体处理的通知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前后有关人员任职资格的衔接规定
·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特殊援助工作的补充意见
·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元旦春节期间发放节日临时补助的通知
·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的补充实施意见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意见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的实施意见
·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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