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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人事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4-2-17
【法律文号】:国人厅发〔2004〕15号 【执行日期】:2004-2-17
人事部办公厅
国人厅发〔2004〕15号
【字体:  
关于2004年上半年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
  根据《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3〕21号)和《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厅发〔2003〕I7号)精神,在总结北京、上海和广州3城市考试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探索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方式,经与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及有关单位研究决定,继续进行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试点工作。现将考试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城市、语种和人员范围
  笔译考试试点城市为北京、天津、长春、西安、南京、上海、福州、郑州、武汉、广州、成都、重庆;口译考试试点城市为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武汉和重庆。
  考试语种为英语。凡符合《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3〕21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基本笔译或口译考试。
  二、考试时间
  按照《200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国人厅发〔2003〕20号)安排,二级、三级翻译资格(水平)考试试点时间为5月30日。为满足考生希望同事参加笔译和口译考试的要求,现将考试时间调整为:5月29日进行口译考试,5月30日进行笔译考试。
  三、考试科目及方式
  各级别笔译考试科目名称均为《笔译综合能力》和《笔译实务》;二级口译"交替传译"类考试科目名称和三级口译考试科目名称均为《口译综合能力》和《口译实务》。
  各级别笔译考试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口译考试采用听译笔答和现场录音方式进行。相应级别笔译或口译2个科目考试均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级别、类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
  四、考试组织管理
  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以下简称中国外文局)负责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与管理工作。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笔译考试考务和试点考试数据汇总工作;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外专局培训中心)承担口译考试考务工作。
  笔译考试的考点设在试点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成高考定点学校;口译考试考点、考场设置须符合中国外文局和外专局培训中心确定的标准。
  五、考试工作安排
  (一)2月中旬。人事考试中心和外专局培训中心联合下发试点考试考务通知和考前模版;各试点城市按规定确定笔译、口译考试考点和考场。
  (二)3月中旬a 中国外大局下发考试大纲、组织命题。
  (三)4月份。人事考试中心和外专局培训中心分别检查笔译和口译考试考点、考场设置及考前有关工作准备情况。各试点城市组织报名,并分别将笔译、口译考试报名信息送人事考试中心和外专局培训中心。
  (四)5月29日、30日,分别举行口译和笔译考试。
  (五)6月份。中国外文局组织阅卷工作,提出合格标准的建议,经人事部核准后向社会公布。考试工作结束后,各试点城市应抓紧进行工作总结,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将听取各方面对考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研究下一步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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