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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老龄问题委员会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 【颁布日期】:1986-6-28
【法律文号】:沪劳(86)资创字第165号 【执行日期】:1986-6-28
上海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老龄问题委员会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
沪劳(86)资创字第165号
【字体:  
关于调整退休职工活动经费分配比例和交款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九日,市老龄问题委员会、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沪劳(84)资创字第297号文联合发了《关于提交退休职工活动经费的通知》。《通知》下达以来,受到各级领导和各经办部门同志的重视和支持,总的收交情况是好的,也为退休职工和老年人办了一些实事,但由于情况有些发展,原规定的有些办法也需加以改进,经我们研究,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规定“本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按退休职工退休费总额提交百分之一”的活动经费额不变。但提交的退休费总额应包括退休职工的基本退休金、一九七九年国家统一规定的副食品价格五元补贴、一九八四年九月本市实行的退休、离休人员五元生活补贴和一九八五年四月全国实行的增发离退休人员十二、十七元生活补贴在内。一九八五年第二季度实行的猪肉等副食品价格八元补贴暂不包括在内。
  二、鉴于许多企事业单位相继成立了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协同地区老龄工作部门加强了退休职工的服务工作,需要对退休职工的活动经费分配比例、分配方式作适当调整。原《通知》第四条 规定,退休职工活动经费中“百分之三十留给企、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统筹安排,适当分配给基层使用;市、区、县机关和中央在沪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可自留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七十分别上交给市、区、县老龄问题委员会。”从一九八六年起改为:各企、事业基层单位和市、区、县机关以及中央在沪单位均可自留百分之五十。基层单位由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未建退管会的由工会)安排使用,市、区、县机关和中央在沪单位由组织人事部门或工会安排用于退休职工活动。
  三、改进交款办法。原《通知》第三条 规定“区、县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上交给区、县老龄问题委员会”;“市属机关,直接上交给市老龄问题委员会”;“市属企、事业单位由局(公司)汇总后上交市老龄问题委员会”。现改为:(1)市、区、县属机关,在自留百分之五十后,其余上交给市、区、县老龄问题委员会百分之四十;另百分之十由区、县、局组织人事部门或工会管理使用。(2)中央在沪单位,在自留百分之五十后,其余上交市老龄问题委员会百分之四十;另百分之十上交主管部门或留本单位管理使用。(3)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在自留百分之五十后,其余直接上交局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工会)。各局退管会(工会)在各单位提取的活动经费总数中,自留百分之八,其余分别上交市老龄问题委员会百分之四十,上交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百分之二。(4)区、县属企业、事业单位自留百分之五十,上交区、县老龄问题委员会百分之四十,其余百分之十可参照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分配比例,由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四、改变交款时间。原《通知》第二条 规定,退休职工活动经费“每年提交两次。……三月底以前按上年度下半年的退休费总额的百分之一提交;九月底以前按当年上半年的退休费总额的百分之一提交。从一九八六年起,每年提交两次仍不变,提交时间改为:每年上半年的退休职工活动经费按当年上半年退休费总额百分之一在七月底以前提交;每年下半年的退休职工活动经费,按当年下半年退休费总额百分之一在次年一月底以前提交。
  五、退休职工活动经费主要用于为退休职工开展活动和举办各项老年福利事业,必须专款专用,并应本着节约、有效的原则,管好用好。原由行政、工会开支的退休职工活动费用仍继续维持不变。
  六、一九八六年前应交未交的退休职工活动经费,仍应按原规定比例分别上交市、区、县老龄问题委员会。
  七、原各单位上交给市老龄问题委员会的退休职工活动经费的银行帐号为3588152黄办南分处,现改为3589167黄办南分处。
  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银行帐号为44144538市分行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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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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