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机械工业局: 你局一九八六年五月三十日沪农机劳(86)第272号文收悉。 关于你局郊县工业企业的锻工,实行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退休的问题,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一九六二年六月七日(63)中劳护字第128号《关于冶金部从事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种的手工打锤锻工的规定》,经研究,同意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第一条 第二项规定办理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