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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86-7-3
【法律文号】:沪劳(86)资字第3896号 【执行日期】:1986-7-3
上海市劳动局
沪劳(86)资字第3896号
【字体:  
关于从事锻工的工人实行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

  市农业机械工业局:
  你局一九八六年五月三十日沪农机劳(86)第272号文收悉。
  关于你局郊县工业企业的锻工,实行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退休的问题,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一九六二年六月七日(63)中劳护字第128号《关于冶金部从事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种的手工打锤锻工的规定》,经研究,同意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第一条 第二项规定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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