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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人事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4-12-28
【法律文号】:国人厅函〔2004〕173号
【执行日期】:2004-12-28
人事部办公厅
国人厅函〔2004〕173号
【字体:
大
中
小
】
关于同意在中国青岛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基础上增设青岛大学生就业市场的复函
青岛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组建中国青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请示》(青人〔2004〕4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在中国青岛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的基础上增设"青岛大学生就业市场"。
在人才市场设立毕业生就业专业市场,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市场的整体效能,减少重复建设。希望你们努力办好青岛大学生就业市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毕业生就业生就业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探索和完善为高校毕业生服务的形式和内容,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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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在中国武汉人才市场基础上增设武汉大学生就业市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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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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