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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人事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4-6-7
【法律文号】:国人部发〔2004〕53号 【执行日期】:2004-6-7
人事部办公厅
国人部发〔2004〕53号
【字体:  
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以下简称《答复》)转发给你们。
  《答复》对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过程中遇到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问题、法院管辖问题和立案案由问题做出了明确说明,对于进一步确认人事争议仲裁的法律性质和地位,指导我们正确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推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建设和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开展将产生重要作用。各地要在加快仲裁组织机构建设步伐、加大仲裁人员培训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当地法院做好《答复》的执行工作;要依据《答复》精神,尽快建立完善人事争议仲裁与司法相衔接的有关制度,规范办案程序,主动协助法院熟悉掌握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有关的人事政策法规。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与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联系。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
  (法函[2004]30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及管辖的请示》(京高法[2003]35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 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案由为"人事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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