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干部(人事)部门: 为做好2003年、2004年计划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的确定工作,现将军队2003年7月1日调整后的军官、文职干部基本工资标准表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03年、2004年计划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的确定原则上继续按照国发〔1995〕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是: 一、职务工资的确定,以军队转业干部参加2003年7月1日调整工资标准后本人原军队职务工资数额为基数进行套改,套改后的职务工资档次不得超过地方机关同等条件人员4个档次,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执行地方的职务工资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级别工资的确定,对1993年9月30日及以前已是军队干部的人员,其级别工资的确定仍严格按照国发〔1995〕19号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1993年10月1日及以后成为军队干部的人员,其级别工资比照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制定。 军官、文职干部基本工资标准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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