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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人事部 【颁布日期】:2004-4-16
【法律文号】:国人部发〔2004〕33号 【执行日期】:2004-4-16
人事部
国人部发〔2004〕33号
【字体:  
关于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国家信访局:
  经报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的实施范围,仅限于国家信访局在岗信访工作人员。
  二、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标准,由现行每人每天1元调整为直接从事来访接待和处理人民来信的一线信访工作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其他信访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20元。发放办法由现行按上岗工作日计发调整为按月发放,自上岗之月起发放,自离岗次月起停发。
  三、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
  四、一线信访工作岗位和其他信访工作岗位由国家信访局提出具体意见,并报人事部、财政部备案。
  五、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开支。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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