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
|
在线咨询
|
HR知识库
|
专题汇总
|
资料下载
|
劳保新闻
|
劳保数据
|
案例研讨
|
新劳动法
|
HR社区
|
HR考证
|
劳务派遣
|
红日培训
|
注册
|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法律库首页
咨询首页
【颁发部门】:人事部
【颁布日期】:2004-4-19
【法律文号】:国人部发〔2004〕40号
【执行日期】:2004-4-19
人事部
国人部发〔2004〕40号
【字体:
大
中
小
】
关于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等部分地区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你区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等部分县(市、区)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和防城港市东兴市、港口区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执行二类区津贴标准。
二、有关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发放办法、所需经费、其他有关政策及组织领导等事宜,按《关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方案》(国办发〔2001〕14号)规定执行。
请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网络收藏夹:
上一条:
关于将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等部分地区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通知
下一条:
关于将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和调整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类别的通知
法律法规目录
最新法规(不限类别)
热点法规(不限类别)
国家法律
劳动保障法制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
劳动保障监察
其他
劳动就业
就业管理
再就业管理
失业管理
就业服务
其他
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
人员安置与流动
其他
工资与福利
工资
福利
其他
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社会救助
农村社会保险
保险基金管理
最低生活保障
社保综合
劳动标准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职工奖惩
女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其他
劳动安全保护
安全保护
安全生产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
其他
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与技能竞赛
职(执)业资格管理
职业标准与技能鉴定管理
其他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执法监督
其他
劳动人事法综合
劳动综合
人事法规
公务员
其他
其他
计划生育
住房改革及公积金
高等学历、学籍等规定
其他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
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