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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 中共黑龙江省委老干部局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4-7-2
【法律文号】:黑老干发[2004]7号 【执行日期】:2004-7-1
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 中共黑龙江省委老干部局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老干发[2004]7号
【字体: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行署)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企业、省直各单位: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企业离休干部的关怀,进一步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水平的意见的通知》(厅字[1999]3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将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的抚恤金标准调整为本人去世前10个月基本养老金的60%。所需费用由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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