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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黑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4-9-15
【法律文号】:黑社险发[2004]35号 【执行日期】:2004-10-1
黑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黑社险发[2004]35号
【字体:  
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各有关中直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现将《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中直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和各邮政局等代发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附: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代发业务,健全管理制度,维护基金安全完整,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特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黑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简称:省社保局)、和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和各邮政局(简称:代发机构)签订的《基本养老金代发协议》规定,代发机构应依据省社保局提供的数据发放基本养老金,不受第三方干预。企业委托代发机构发放统筹外养老金或其他资金,需另立协议
  二、为防止养老金的流失,从根本上遏制和解决冒领养老金的问题发生,须对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储蓄账户实行清户、冻结和恢复制度。
  按省社保局规定,企业社保经办机构负有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的认定责任,经办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储蓄账户的清户、冻结和恢复业务。
  离退休人员因死亡、判处徒刑、失踪及其他原因失去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时,应及时清户或者冻结账户。由企业社保经办机构填写通知单(附表一、附表二),报送省社保局和代发机构,代发机构应及时办理清户或冻结手续。清户和冻结明细表及时送达省社保局和企业社保机构。清户的基本养老金应及时返回省社保局基本养老金支出专户。
  三、省社保局、代发机构和企业社保经办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业务会,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代发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活动,向离退休人员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征询意见表》(附表三)。
  四、加强基本养老金拨付、发放管理,实行全程跟踪。省社保局、各代发机构和企业社保经办机构每季度定期进行业务检查。发生特殊情况时随时进行抽查或立案检查。
  五、存折的制作、发放和补发
  1、企业新增退休人员,可由行业或企业社保机构在每月8日前按《月新增退休人员制卡明细表》(附表四)提供数据盘,上报省社保局进行审核无误后,交由银行、邮政储汇局办理存折,代发机构要按照社会化发放操作程序,为新增社会化发放的离退休人员办理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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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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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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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有关待遇的通知
·关于2005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全省2006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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