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中直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现将《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中直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和各邮政局等代发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附: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代发业务,健全管理制度,维护基金安全完整,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特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黑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简称:省社保局)、和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和各邮政局(简称:代发机构)签订的《基本养老金代发协议》规定,代发机构应依据省社保局提供的数据发放基本养老金,不受第三方干预。企业委托代发机构发放统筹外养老金或其他资金,需另立协议 二、为防止养老金的流失,从根本上遏制和解决冒领养老金的问题发生,须对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储蓄账户实行清户、冻结和恢复制度。 按省社保局规定,企业社保经办机构负有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的认定责任,经办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储蓄账户的清户、冻结和恢复业务。 离退休人员因死亡、判处徒刑、失踪及其他原因失去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时,应及时清户或者冻结账户。由企业社保经办机构填写通知单(附表一、附表二),报送省社保局和代发机构,代发机构应及时办理清户或冻结手续。清户和冻结明细表及时送达省社保局和企业社保机构。清户的基本养老金应及时返回省社保局基本养老金支出专户。 三、省社保局、代发机构和企业社保经办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业务会,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代发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活动,向离退休人员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征询意见表》(附表三)。 四、加强基本养老金拨付、发放管理,实行全程跟踪。省社保局、各代发机构和企业社保经办机构每季度定期进行业务检查。发生特殊情况时随时进行抽查或立案检查。 五、存折的制作、发放和补发 1、企业新增退休人员,可由行业或企业社保机构在每月8日前按《月新增退休人员制卡明细表》(附表四)提供数据盘,上报省社保局进行审核无误后,交由银行、邮政储汇局办理存折,代发机构要按照社会化发放操作程序,为新增社会化发放的离退休人员办理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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