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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12-26
【法律文号】:黑劳社呈[2001]45号 【执行日期】:2001-12-26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黑劳社呈[2001]45号
【字体:  
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请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
  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下列几种情况,可否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特请示如下:
  1、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
  2、由组织派任或调到新的用人单位后解除劳动关系时,该职工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3、由于企业转让、改组,兼并而发生劳动关系转移的人员,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此外,因企业停产、歇业,或缩减生产规模放假的职工,放假时间可否计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如何确定。
  请予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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