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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建设部 公安部 监察部 司法部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全国总工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5-9-2
【法律文号】:劳社部发〔2005〕23号
【执行日期】:2005-9-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建设部 公安部 监察部 司法部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全国总工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劳社部发〔2005〕23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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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公安厅(局)、监察厅(局)、司法厅(局)、工商地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和营业管理部、总工会、各银监局:
2004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通过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今年,国务院将继续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重要任务,列入了工作要点,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也都明确将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作为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进行了部署。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的要求,继续做好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工会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继续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把继续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来抓,通过制定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快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2005年,要以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为重点,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新欠,建立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同时着手治理中小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使中小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清欠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二、认真调查掌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函〔2004〕261号)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建立相关统计制度,及时准确掌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基本数据,并按要求逐级上报。有关部门要配合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企业拖欠工资数据的相关统计工作,特别要及时掌握当地建筑企业,中小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的拖欠工资及清欠情况。
三、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进一步加强日常巡视检查。扩大日常巡视检查覆盖面,加强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劳动密集型加工等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及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经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二)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置举报投诉信箱,加强举报投诉接待力量,做好对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对举报投诉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及时查处一起。
(三)继续抓好专项检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重点检查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劳动密集型加工等行业,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减少新的拖欠,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推进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完善企业工资支付制度。指导和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企业特点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依法明确基本工资制度、岗位工资标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等,在科学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合理确定计件工资单价。要重点推动建筑企业依法建立规范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全面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目前尚未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的地区,要在今年底前全面建立起来,已经建立的要进一步完善。各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将建筑企业以及其他行业中曾有拖欠克扣工资行为的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要求其定期将工资支付情况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对存在拖欠克扣工资问题或欠薪苗头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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