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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1-9-24
【法律文号】:宁劳社[2001]188号 【执行日期】:2001-9-24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劳社[2001]188号
【字体:  
关于创建劳务型企业--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积极扩大就业”决定精神,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多形式、多层次的劳动就业岗位开发新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努力拓宽就业渠道,支持和帮助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劳务型企业促进失业、下岗人员再就业的意见》(苏劳社[2000]72号)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创建劳务型企业??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公司(所、站)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公司(所、站)是以组织城镇失业、下岗人员和其他求职者,为居民家庭提供便民服务或向用人单位提供临时性、突击性、季节性等灵活多样就业服务为主要经营范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劳务型企业。
      为积极稳妥地推动下岗职工出中心,多形式实现再就业,凡下岗职工较多的行业或企业,可积极创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公司(所、站),引导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各区(县)、街道(乡镇),也可创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公司(所、站),帮助辖区内的失业、下岗人员在社区范围内实现再就业;其他符合开办条件的单位,经批准也可以申请开办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公司(所、站)。
      二、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公司(所、站)的创建。
      1、须持有南京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颁发的《南京市劳务资质证》(以下简称《劳务资质证》)。
      2、拥有两名以上经过职业介绍资格培训,有较强工作能力和责任心的专业管理人员;专业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职业介绍资格证书》。
      3、有固定办公地点,配有电脑等专用设备,并积极创造条件与劳动保障部门实现信息联网。
      4、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公司(所、站)需要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时,应当与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签订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
      三、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公司(所、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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