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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鉴定机构开展未列入本年度鉴定计划的鉴定,须提前一个月向市鉴定中心申报,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报名管理 第八条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市鉴定中心或其委托的鉴定机构报名。报名时须交验本人身份证、原职业资格证书或证明本人资历和能力水平的相关资料,并填写《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登记表》(附件2)。 第九条 受市鉴定中心委托的鉴定机构接受考生报名时,应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资格初审,按相同职业(工种)、等级设定鉴定批次,将符合申报条件的考生信息登录考务管理系统(报名管理),上报考生数据(生成文件)并打印《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名册》(附件3)。 鉴定申请 第十条 鉴定机构须在实施鉴定前15个工作日向市鉴定中心申请,填报《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附件4)、《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名册》和考生数据报盘,并交纳鉴定费。 第十一条 市鉴定中心接收考生数据并对考生申报条件进行复审确认后,鉴定机构方可实施鉴定准备工作:按考务管理系统要求安排考场、考位,印发职业技能鉴定准考证(附件5)并在准考证上加盖鉴定机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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