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实现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科学化、现代化,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及《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职业技能鉴定计算机考务管理系统的应用,制定本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应该遵循的工作程序和规范要求。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实施机构、鉴定所(站)(以下简称鉴定机构),以及上述机构的管理、考务、考评人员和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 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鉴定机构考务管理须使用统一的《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考务管理系统)。由市鉴定中心负责协调解决考务管理系统的应用维护问题。 鉴定计划和公告 第五条 各职业技术院校、社会力量办学机构、鉴定机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劳动力市场供求情况、院校毕(结)业生数量及企业劳动管理需求等情况,编制年度鉴定计划,并填写《职业技能鉴定年度计划表》(附件1)于每年1月10日前报市鉴定中心备案。市鉴定中心根据市场需求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基础建设情况制定全市年度鉴定计划,年度鉴定计划内容包括:鉴定人数预测、鉴定职业(工种)及等级、计划完成时间、本年度工作重点和鉴定事项说明等。 第六条 逐步实行定职业(工种)、定时间、定考点的全市统一鉴定,统一鉴定工作由市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市鉴定中心根据年度计划面向社会组织职业技能鉴定,提前两个月发布鉴定公告,鉴定公告内容包括:职业(工种)名称、等级及鉴定内容、鉴定方式和方法;报名地点、时限、申报条件和手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考试、考核科目和时间、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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