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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4-1-13
【法律文号】:宁劳社险〔2004〕2号 【执行日期】:2004-1-13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劳社险〔2004〕2号
【字体:  
关于转发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人事厅《关于明确“文革”期间随父母下放的子女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
      现将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人事厅《关于明确“文革”期间随父母下放的子女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3]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明确“文革”期间随父母下放的子女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3]17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各有关单位:
      现就“文革”期间随父母下放的子女连续工龄计算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原省劳动局、人事局《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四[1985]69号)第二条 :“文革期间随父母下放农村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和连续工龄,从年满十六周岁参加劳动或初中、高中毕业参加劳动之日起计算。”应理解为:“文革”期间随父母下放农村的子女,无论是直接参加劳动还是在初、高中读书;毕业后参加劳动的,起算工龄的先决条件是必须年满16周岁。即:下放后直接参加劳动的,从年满16周岁起计算连续工龄;下放后在初、高中读书的,从毕业后参加劳动之日起计算工龄,若毕业后参加劳动时未满16周岁,从年满16周岁起计算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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