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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南京市社保中心 【颁布日期】:2001-7-12
【法律文号】:宁医改办[2001]1号 【执行日期】:2001-7-12
南京市社保中心
宁医改办[2001]1号
【字体:  
关于中国石化集团下属在宁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协议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续保的处理意见

  中石化下属在宁企业、各区劳动局:
      为支持和配合企业深化改革,促进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探讨解决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续保以及如何统一规范管理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范围和对象
      凡中国石化集团下属在宁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与职工协议解除劳动关系时,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自愿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的人员(以下简称续保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二、医疗保险事务代理
  上述续保人员的医疗保险代表,由各区劳动保障部门的事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负责。企业应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当月,将续保人员相关资料提供给其户口所在地的代理机构,并办理医疗保险代理手续。医疗保险代理信息全部纳入市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代理机构要分别与续保人员签订医疗保险代理协议(样式附后)。
      三、缴费基数、缴费率与标准
      续保人员在医疗保险代理期间,缴费基数均为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缴费标准:基本医疗保险按(8+2)%缴费率缴费;大病医疗救助按每人每月5元(每年60元)标准缴费。
      四、医疗保险费征缴
      续保人员当年的医疗保险费,原则上在每年1月和7月分两次向代理机构缴纳。上半年解除劳动关系的,从解除劳动关系次月起一次性缴至6月,下半年起正常缴费;下半年解除劳动关系的,从解除劳动关系次月起一次性缴至12月,次年按规定正常缴费。代理机构在收到保险费的5日内,将医疗保险费全额解缴到市医保中心在市工商银行开设的医疗保险专户中。市医保中心按期如数分帐。
      五、待遇支付
      1、续保人员在医疗保险代理期间,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费的,从缴费的次月起可按宁发[2000]259号文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后又续保的,必须将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一次性补齐后,从次月起发生的医疗费,市医保中心可按规定予以支付。
      2、续保人员在医疗保险代理期间,连续缴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凡符合宁政发[2000]259号文规定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男满30年、女满25年),即可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代理机构职责
      代理机构负责为续保人员办理:续保申报登记;医疗保险证(卡)发放、补办;缴费;医疗保险关系变更、转移;医疗费用报销;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发放;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确认等相关业务,同时,负责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咨询工作。
      七、协议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续保工作,由企业在与职工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到代理机构办理,三个月内不办理的,将自行取消续保资格。
      八、医疗保险代理费由企业根据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续保的人数,按每人300元标准,一次性向代理机构支付。
      九、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所属代理机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各区代理机构要接受市医保部门的业务工作指导。代理期间,续保人员与代理机构发生代理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裁决。
      十、本《处理意见》由市医改办负责解释。
      十一、本《处理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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