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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4-4-20
【法律文号】:苏劳社就〔2004〕10号 【执行日期】:2004-4-20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苏劳社就〔2004〕10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 依法规范对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兼办职业介绍业务行政许可,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兼办职业介绍业务实施行政许可 。已经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开办或兼办职业介绍业务的机构,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重复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兼办职业介绍业务的行政许可工作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行政许可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二、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兼办职业介绍业务, 按照《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的要求办理。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并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
  三、根据 《条例》和《规定》的规定,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在我省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兼办职业介绍业务的具体开办条件如下:
  1、有能 表达职业介绍行业活动的性质、特点的 机构名称;
  2、有明确的包括服务宗旨、服务对象、服务形式等内容的机构章程;
  3、有符合《条例》、《规定》许可的可行的业务范围;
  4、有规范的行政管理、中介服务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5、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登记的机构须有不少于 50 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金;在设区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登记的机构须有不少于 30 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金;在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登记的机构须有不少于 10 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金,其中,乡、镇、街道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须有不少于 5 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金;
  6、有不少于 20 平方米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电脑、固定电话等服务设施;
  7 、有 2 名以上具备国家人力资源管理、职业指导职业资格或熟悉劳动力市场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并经省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 、国家人力资源管理、职业指导职业资格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鉴定,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力市场法律、法规、政策 考核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命题,县级以上 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接受辖区内的报名登记、初审和组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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