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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2-9-28
【法律文号】:苏劳社[2002]48号 【执行日期】:2002-9-28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
苏劳社[2002]48号
【字体:  
关于对生产自救周转金、扶持生产资金呆账处理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解决生产自救周转金、扶持生产资金呆账处理问题,反映真实、准确的资金结余情况,根据省劳动厅、省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劳就[1999]53号、苏财社[1999]10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就1998年底前借出的生产自救周转金、扶持生产资金呆账核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使用本级生产自救周转金、扶持生产资金形成的借款,凡单笔借款本金扣减已还金额后,尚欠本金数低于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由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并提出核销意见,同时批复原借款机构执行。
      二、各地使用本级生产自救周转金、扶持生产资金形成的借款,凡单笔借款本金扣减已还金额后,尚欠本金数高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须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并提出核销意见,并批复有关市、县执行。
      三、各地使用省级生产自救周转金、扶持生产资金形成的借款,须经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批。
      四、对申请核销的资金,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劳动厅、财政厅《通知》要求,认真核实相关资料,严格审核把关。
      五、对1998年决算后发生的违规借款行为,各地必须责令并督促借款机构尽快收回借款,不得核销。对借款过程中出现的资金短失,由借款机构负责追回或偿还。
      六、对批准核销的资金,其财务处理如下:
      1.由生产自救周转金形成的借款核销,直接冲减当年基金结余,会计处理分录如下:
      借:失业保险基金
        贷:暂付款尚未收回的生产自救费借款;
      或:借:暂付款尚未收回的生产自救费借款(红字)
        贷:失业保险基金(红字)
      2.由扶持生产资金形成的借款核销,直接冲减当年事业基金,会计处理分录如下:
      借:事业基金专项结余扶持生产基金
        贷:其他应收款借出扶持生产资金
      或:借:其他应收款借出扶持生产资金(红字)
        贷:事业基金专项结余扶持生产基金(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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