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措施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坚持市场化和社会化原则,着力培育市场化培训机制,探索适合本地区的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培训的模式,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行各业的培训力量,充分利用已有的培训设施和经验,做好城乡就业培训衔接工作,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就业培训。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和推行职业技能培训标准,建立科学的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培训考核评估制度,制订有关专业培训大纲,规范教材开发,确定必须学习的课程和实习的内容、考试考核规定和要求等,对培训期满的人员,组织进行职业技能和专业知识的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制发的《就业培训结业证书》。 对国家和省规定的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95个技术工种,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特别是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培训工作的领导。各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培训的具体组织落实工作,把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管理工作与培训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为农村劳动力提供积极、主动的就业服务,同时积极指导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结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特点开展培训工作,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继续做好省内南北劳动力交流工作,加快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将经过培训的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纳入劳动力市场信息网,通过信息导向,引导农村劳动力按需流动。要结合全面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把农村初、高中毕业没有升入更高一级学校并准备向非农产业转移的青年组织起来,一并纳入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培训计划。 (三)积极落实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培训经费,推进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培训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编制就业及就业培训预算时,统筹考虑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工作,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列入财政预算,设立专项经费。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部门和机构,要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多渠道筹措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培训经费。 五、实施步骤 第二期“百镇(乡)百万”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培训计划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制定计划阶段:2002年3月底之前完成本地区“百镇(乡)百万”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培训计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的制定,并报省厅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2年4月-2005年底,具体实施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培训工作,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各省辖市每半年向省上报本地区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培训情况。 (三)检查评估阶段:省厅不定期对“百镇(乡)百万”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培训工作情况进行抽查;2005年第三季度,组织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培训检查评估,对第二期“百镇(乡)百万”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培训计划落实情况进行总结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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