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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颁布日期】:2001-12-27
【法律文号】:苏劳社就[2001]13号、苏残劳[2001]12号 【执行日期】:2001-12-27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苏劳社就[2001]13号、苏残劳[2001]12号
【字体:  
关于贯彻“十五”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方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全面贯彻实施《江苏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落实第二次全省残疾人事业工作提出的工作目标,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做好残疾人(含因工致残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体系。各级残联要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承担推动和组织实施残疾人就业登记调查、技能培训、就业促进和社会保障工作,保证残疾人平等享有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权利。
      二、突出重点,切实保障残疾人就业后各项权益的落实。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在当地用人单位就业的残疾员工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工作,要有针对地开展一次残疾员工社会保障权利落实情况的检查活动。各地要在政府的领导下;制定相关政策,积极推进农村残疾人养老保险。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做好从事自由职业、个体就业残疾人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工作,做好由就业转失业的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家庭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衔接,并形成规范制度。
      三、各地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就业工作的整体规划,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同等条件下,对因工致残人员优先安排。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各级残联就业工作机构要积极开展残疾人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登记,建立健全有关表、册、台帐。
     (一)用人单位已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须到同级残联就业工作机构填写中残联制定的《在职残疾人登记表》,为残疾人发放省劳动保障厅和省残联统一制定的《残疾人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二)凡具有本省常住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并要求就业的残疾失业人员须持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或因工致残证明和职业技能证明等,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区以上残联就业工作机构,填写中残联制定的《未就业残疾人登记表》,领取《登记证》,同时由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向同级残联就业工作机构登记备案。
     (三)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的,须持《登记证》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同级残联就业工作机构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手续。
     (四)残疾人就业、失业、培训和参加失业保险情况,由经办机构按年记入《登记证》。
     (五)残疾人由就业转失业的,须持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书等有关证明和证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委托残联就业工作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凭《登记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救济金。
      四、各级残联就业工作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按比例使用残疾人的情况和拟招聘残疾人员的需求以及登记求职残疾人的特点,依托有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残疾人进行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五、为做好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用人单位须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残联报送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残联要采取切实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地依法对当地用人单位招聘录用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条例》和本通知要求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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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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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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