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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7-13
【法律文号】:苏劳社培[2001]14号 【执行日期】:2001-7-13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苏劳社培[2001]14号
【字体:  
关于加强全省技师学院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市劳动保障局,省有关厅局: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草案)》和部关于建立与职业资格 证书体系相对应的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培训体系的精神,为落实年初全省 培训工作会议关于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意见。
      一、技师学院的性质
      技师学院是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评估后 在符合条件的高级技工学校基础上批准加挂“技师学院”名称而设立,属于劳动保障部门管 理的职业资格培训体系中的最高层次,是国家高等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技师学院的任务?
      技师学院主要担负培养高素质、高层次、技能型人才的社会责任。它在着重承担技师、高级技师正规教育培训任务的同时担负职业类学校高级生产学习指导教师以及高等学校 毕业生与在职人员等高层次技能人才的培训与进修任务。
      三、技师学院的培养目标
      依据国家技师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标准实施教学,以培养德 、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级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既能掌握本职业所必需的专 业理论和技术基础,又能了解本专业高新技术有关知识;既能掌握本职业的先进技术和关键 设备、设施的操作技能,又能独立处理和解决本职业涉及的核心技术或工艺难题;既能在操 作技能和技术方面有创新,又能组织或指导他人进行工作并具有一定管理能力。
      四、技师学院的招生对象及办法
      招生对象:凡持有相应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三级)的中等职业类学校毕业生、在职人员、实习指导教师等。
      招生办法:原则上面向本市招生,同时鼓励跨地区招生,技师学院招生工作纳入全省技工学 校招生管理。报名时凭户口簿、学历证明,由所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职业资格证书确 认证明以及相应职业(工种)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入学时由技师学院组织包括外语、计算机等项内容的综合素质测试后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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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国粮食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和《全国粮食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2008年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培养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举办第三届全国职业培训软件大赛的通知》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地震灾区开展技工培训援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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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8年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公费医疗用药范围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在全省职工中广泛深入开展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劳动竞赛活动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举办城建档案从业人员岗位培训的通知
·关于开展高级技师定时定点统一培训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江苏省重点技师学院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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