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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11-15
【法律文号】:(苏劳社[2001]50号) 【执行日期】:2001-11-15
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苏劳社[2001]50号)
【字体:  
关于立即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通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市属工业企业改革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常政发[2001]81 号)对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涉及的资产核销、职工劳动关系处理等问题,提出了不少好的方案和意见。但文中第二部分第4条“经批准,国有及区属以上集体企业破产、关闭时,资产严重不足、难以安置职工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本人申请后,经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的规定,严重违反国家和省多次强调的关于不得违规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规定。请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立即停止办理违反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并报请市政府对 有关条款依法予以纠正,现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无效,予以清退并妥善安置,整改结果报我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指出,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对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予以清退,并明确了省、市、县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退休 审批管理权限,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对今后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随后,劳动保障部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又 指出:“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上述国家文件,我省均已发文贯彻落实。
      目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 ”试点城市的市属以上国有工业企业和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列入兼并破产和关闭项目名单的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批准权限在我厅。各部门、各地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降低条件、扩大范围。要对照国办发[1999]10号 和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精神,对今年以来的职工提前退休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清理,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要予以纠正。今后,对再发生类似情况的地区,我厅将继续予以通报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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