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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5-3-21
【法律文号】:沪劳综发(95)22号 【执行日期】:1995-4-1
上海市劳动局
沪劳综发(95)22号
【字体:  
关于调整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劳动法》和市政府第90号令《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自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起调整为270元。
  二、计算最低工资,应严格按照市政府第90号令《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和沪劳综发(95)14号文《关于〈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有关条文的解释》,以及沪劳综发(94)47号文中有关计算口径执行。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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