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委、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劳动法》和市政府第90号令《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自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起调整为270元。 二、计算最低工资,应严格按照市政府第90号令《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和沪劳综发(95)14号文《关于〈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有关条文的解释》,以及沪劳综发(94)47号文中有关计算口径执行。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