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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4-3-1
【法律文号】:苏政办发〔2004〕17号 【执行日期】:2004-3-1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4〕17号
【字体: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保证国有企业改制规范、有序地进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对国有企业改制的审批、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管理层收购,以及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定价管理、转让价款管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好国办发〔2003〕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把握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战略方针
  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改制要坚持国有经济控制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在其他行业和领域,国有企业要通过重组联合、合资合作、增资扩股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推进改制,在市场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不能简单化地一卖了之。要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合理流动的机制,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促进全省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两个率先”目标的实现。
  二、严格规范国有资产清查评估工作
  国办发〔2003〕96号文件对国有企业改制中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各地要按照规定严格把关。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认真核实和界定国有产权,严防隐匿国有资产;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企业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必须由产权持有单位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重大事项。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市场化要求规范转让国有产权
  今后,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不受地区、行业、出资和隶属关系的限制,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的规定,公开信息,竞价转让。具体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国有产权转让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要防止和避免人为造成买方市场、低价处置和贱卖国有资产的现象。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经批准实行分期付款的,首付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办发〔2003〕96号文件的要求,并履行审批程序。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国有产权的转让收益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切实保护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003〕96号文件的要求,督促改制企业落实好债权债务,防止出现逃废债行为。国有企业改制,必须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广泛深入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厂务公开栏、职工座谈会、领导接待日等多种形式,把改革的政策、内容、程序和企业的资产状况向广大职工交待清楚。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企业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结果和职工安置及补偿方案要公示。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整职工劳动关系,提取和支付补偿费用。企业改制前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集资款以及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在改制时应按规定妥善予以解决。改制后的企业要做好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检查监督
  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把握好改制工作的力度和节奏。要加强对企业改制工作的检查和监督,使改制的每一个环节都依法运作,规范透明。要深入调查研究,妥善解决国有企业改制中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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