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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局 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1995-5-7
【法律文号】:沪劳综发(95)44号 【执行日期】:1995-5-7
上海市劳动局 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财政局
沪劳综发(95)44号
【字体:  
关于改进完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收入管理的试行意见

  各区、县劳动局、组织部、财政局,各主管局(公司):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进一步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发展,逐步建立经营者收入与职工工资收入分流管理的办法,现就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收入管理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地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已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经营者,有条件的,可实行年薪制,具体办法另订。
  二、经营者界定范围
  经营者是指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负有主要责任的经营管理者。一般指企业法人代表。
  三、经营者收入的组成
  经营者收入是指经营者在考核年度内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包括上级部门对其奖励)等全部工资性收入的总和。
  四、经营者收入的考核指标
  确定经营者收入,应综合考核以下几项指标: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2.实现利润或实现利税;
  3.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4.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必须考核的其他有关经济指标(以社会效益为主的企业可考核社会效益指标)。
  五、确定经营者收入的办法及水平
  确定经营者收入的办法一般可采用下列两种:
  1.经营者收入,不纳入企业内部分配方案的,其年收入经考核可按本企业职工年人均收入的倍数关系予以确定。
  2.经营者收入纳入企业内部分配,按民主程序决定工资收入水平的,年终经考核可另采取一次性奖励的办法。
  经营者收入不论采取何种办法,其水平的确定,应考虑企业规模大小、生产经营难易程度。经考核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指标的,一般可按高于本企业职工年人均收入1-3倍的水平确定,贡献突出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4倍。经考核未完成规定指标的,按考核办法,相应扣减其年收入水平。造成企业新的经济损失的,要相应扣减本人原有工资性收入,但最低不低于当年市政府颁布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六、管理权限
  对经营者收入具体分配办法的制定,以及年终的考核、审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1.市属企业凡属已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国资公司和企业集团的,由授权的国资公司和企业集团负责;其他企业,由主管局负责;无主管局的企业由主管委办负责;区县属企业由区县政府按照本意见的原则,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实施办法。
  2.企业经营者属市管干部的,应将对其的考核办法和年收入水平报市委组织部、市劳动局、市国资办备案。
  七、列支渠道
  经营者收入应在企业工资总额中列支,并列入劳动工资统计报表。
  八、经营者收入的支付
  1.对经营者年终收入的兑现,其生产经营实绩必须经考核和审计。
  2.经营者收入按本企业职工平均收入的倍数关系确定的,可按月预支,年终进行清算。
  3.经营者收入超过个人收入所得税起征标准部分,照章纳税。
  九、对经营者的有关制约
  1.经营者有下列情况的,应扣减或不得兑现经考核后的收入和奖励。
  (1)因违反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分的;
  (2)因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徒刑的。
  2.经营者不得获取按上述办法考核范围以外的其他工资性收入。
  3.经营者未经批准不得兼职兼薪。
  十、各区、县、局对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经营者(除股份合作制企业)可参照上述原则制定具体办法。
  十一、企业其他正职领导的收入办法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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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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