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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5-8-16
【法律文号】:沪劳综发(95)69号 【执行日期】:1995-8-16
上海市劳动局
沪劳综发(95)69号
【字体:  
关于印发《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委、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试行意见》发给你们,请积极稳妥地组织好试点工作。今年,经营者年薪制试点以列入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单位的大型工业企业为主,其他行业由市主管委办选1-3户试点。试点单位名单由市各主管委办提出,经市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试点办公室和市劳动局批准后,由市各主管委办组织实施,如试点单位为区县属企业,则由市主管委办与有关区县共同组织实施。面上企业经营者收入仍按《关于改进完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收入管理的试行意见》[沪劳综发(95)44号]执行。         关于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试行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列入本市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试点,并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
  二、经营者的界定
  经营者指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负有责任的主要经营管理者,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和总经理。
  三、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应遵循的原则
  1.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考核工作实绩的基础上,体现多劳多得。
  2.坚持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经营者年薪收入水平体现其经营的成果、所负的责任和承担的风险,特别是要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相联系。
  3.经营者收入与企业职工内部分配相分离,并实行先考核,后兑现。
  四、经营者年薪收入的组成
  经营者年薪收入由基薪和加薪两部分组成。
  基薪是指经营者的责任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责任等因素综合确定。
  加薪是指经营者的经营成果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的资产所有者权益和经营损益情况确定。
  五、经营者年薪标准的确定
  基薪在2—5万元幅度内按企业经营资产规模分档划分。
  未达到国有资产保值目标的,应视情扣减经营者基薪。
  加薪根据企业国有资产增值(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权益/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和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即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增长情况,在相当基薪水平的1倍以内确定。经营业绩突出的经营者,加薪水平可适当提高,但不应超过基薪水平的3倍。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主要考核国有资产增值情况,总经理主要考核经营实绩。
  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委办根据上述原则,兼顾行业特点制定,并报送市劳动局和市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试点办公室批准。
  六、经营者年薪的支付
  经营者年薪经监事会或监事会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审核后兑现,并采取基薪分月预发,任期终结后结算的办法。
  基薪按月预发部分,根据年基薪额的十二分之一支付。
  加薪部分每年预发80%。在经营者任期终结、经审计后结算。其水平,董事长或执行董事须经股东会通过,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
  七、经营者年薪的列支
  经营者基薪列入企业工资总额,加薪在未分配利润中支付,不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单列统计。
  经营者年收入的结果应报市劳动局、市国资办、市财政局备案。其中,市委管理干部还须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八、其他事项
  1.经营者不得在本企业获取基薪及加薪以外的其它收入。
  2.未经批准,经营者不得兼职兼薪。
  3.经营者的年薪收入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自行交纳所得税。
  4.经营者在任期内触犯刑律或受行政处分的,按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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