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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4-9-12
【法律文号】:川价费〔2004〕247号 【执行日期】:2004-9-12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川价费〔2004〕247号
【字体:  
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主管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卫生部、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40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重大措施之一,各级各部门必须统一认识,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工作,认真领会贯彻《通知》精神,扎扎实实开展这次清理工作。
  二、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和“流动人口暂住证工本费”外,各级各部门针对农民外出务工依法实施管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取消《四川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工本费项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四川省外出人口就业登记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非〔1995〕57号)同时废止。
  三、各地要积极做好外出务工农民的培训工作,认真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千万农民工培训工程”的意见》(川委办〔2004〕19号),进一步提高农民就业能力。
  四、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好这次清理工作,同时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收费开展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各市、州和省级各主管部门的清理和监督检查情况于12月15日前书面报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第九部门《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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