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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2004-2-20
【法律文号】:川建发〔2004〕8号 【执行日期】:2004-2-20
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川建发〔2004〕8号
【字体:  
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
  为从源头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市〔2004〕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3〕94号)一并贯彻实施。
  附: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市〔20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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