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用工单位在招工中收取“服装押金”是否属于变相收取其他名目的费用的请示》(达市劳社〔2004〕60号)收悉。现回复如下: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 关于禁止用人单位的下列行为中第三项规定:“(三)招工中收取报名费、风险金、保证金或变相收取其他名目费用的”;《四川省企业招收职工规定》第十六条 关于禁止企业招收职工中的行为中第七项规定:“(七)以求职者缴纳集资费、股金或其他名目的费用为前提招收职工”。其他名目费用“是兜底规定,就是用人单位在招收职工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包括服装押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