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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5-9-15
【法律文号】:沪劳综发(95)77号 【执行日期】:1995-1-1
上海市劳动局
沪劳综发(95)77号
【字体:  
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的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企业主管局(公司):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95)19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对1993年10月1日以后批准转业到本市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的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1995年安置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发(1995)19号文件规定套改时,其工资水平应按不低于本人原在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军衔(文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四项之和的80%数额,再参照所在企业同等职务(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转业干部的其他待遇按照所在企业的规章制度执行。
  二、1993年10月1日以后批准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现工资待遇低于上述规定的,可按上述原则重新规定。
  三、1993年9月30日以前批准转业尚未离队的军队转业干部,由于未参加1993年军队工资改革,在1993年10月1日以后转业的,其工资待遇仍按照沪劳资发(92)78号文件规定办理。
  本通知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发[199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大军区、省军区、集团军,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警部队:
  军队和地方机关、事业单位自1993年10月1日起已实行新的工资制度。为此,现将确定1993年10月1日以后批准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军队干部工资待遇的办法通知如下:
  一、分配到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其职务工资按照本人原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80%的数额就近套入机关对应职务的工资档次(达到或超过半个档差的套入上一档次,低于半个档差的套入下一档次),但套入后的职务工资档次最多不超过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的4个档次,超过部分不予保留。凡低于机关对应职务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均套入最低职务工资档次;达到或超过机关对应职务最高职务工资档次的,均套入最高职务工资档次,高出部分不予保留。其级别工资根据本人原在军队职务和军龄(含曾在地方工作的时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确定;其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的固定部分按照分配到机关的同等条件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7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单位对应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或职员职务工资档次;其津贴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按照本人原在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军衔(文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四项之和8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企业相当职务的工资标准(不含奖金和各种补贴)。
  四、军队转业干部的津贴、补贴、奖金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1993年9月30日以前批准转业尚未离队的干部,由于未参加1993年军队工资改革,在1993年10月1日以后转业时,其工资待遇仍按照1993年9月30日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套改的规定执行。
  六、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认真落实。同时要注意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特别是先期转业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使他们顾全大局,为国家的改革、发展、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附件:1.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工资标准表(祥见下表)
  2.职务级别工资制工资标准表(祥见下表
  3.级别确定表(祥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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