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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4-8-26
【法律文号】:川府办发电〔2004〕64号 【执行日期】:2004-8-26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川府办发电〔2004〕64号
【字体: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省分离企业办中小学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造成部分国有企业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偏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严格政策、分级负责、做细工作的要求,从有利于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快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进度,理顺办学管理体制,妥善解决我省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
  二、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省及以下所属的国有企业。
  三、按照《教师法》规定,本《实施意见》的国有企业所办中小学教师是指国有企业举办的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国有企业所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是指国有企业办中小学专任教师并在教师岗位上退休的和原从事教学、后经组织安排在原学校管理岗位上工作的退休教师。凡所在学校实施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后退休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需具备评定有中小学教师职务的条件。所在学校实施老师资格证书后退休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还需具备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
  市(州)及以下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的资格,由企业审核后按隶属关系报同级教育、劳动保障部门以及企业的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省属企业办中小学教师的资格,经企业和市(州)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后报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由省国资委商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
  四、已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所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企业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按时足额予以计发。
  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按时足额计发。
  企业上述支出,允许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对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确有困难的亏损企业,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连续两年以上亏损的省属企业,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上述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其关闭破产前所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由各市(州)政府参照上述规定研究解决。省属破产企业,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六、今后在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时,企业退休教师一并移交。在职人员的移交要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移交后,退休教师退休金待遇按照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七、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各地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抓紧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实施。要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分类指导,切实加以处理。严格纪律,杜绝任何形式的违规改变教师身份的行为。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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