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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4-12-31
【法律文号】:川劳社发〔2004〕97号 【执行日期】:2004-12-31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川劳社发〔2004〕97号
【字体:  
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4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对我省2004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对象和时间
  200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下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中的退休人员,从2004年7月1日起提高基本养老金。
  二、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
  (一)、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不含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退休人员):
  1.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月增加45元。
  2.1996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月增加30元。
  (二)、符合下列情况的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80元。
  2.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60元。
  3.原工商业者退休人员,每月增加60元。
  4.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人事部门规定的各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关部门规定的高级政工师)的1997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60元。
  5.有高级工程师技师职称(指取得高级技师资格证书且在退休前一直被企业聘用并发给聘用证书)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60元。
  6.基本养老金300元以下的退休人员,先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调整后,每月不足300元的再增加到300元。
  退休人员同时符合上述两类以上情况的,调整的标准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其中最高的标准。
  上述退休人员的范围按川劳社办[2002]87号文的规定认定。
  (三)增加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的标准和办法:
  1.1995年12月31日前的退职人员,每月增加30元。
  2.1996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的退职人员,每月增加20元。
  3.退职人员中符合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原工商业者、1997年12月31日前的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及有高级技师职称情况的,每月增加50元。
  4.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在280元以下的,先按本款第1、2项规定标准调整后,每月不足280元的再增加到280元。
  (四)按照劳动保障部有关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应从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储存余额中列支。退休、退职人员仍在判处有期徒刑、劳教期间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监外执行期间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增加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渠道和审批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单位及个体劳动者中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各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足支付的,应通过动用积累基金结余和地方财政补助进行解决,仍有资金缺口的,由省适当补助。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二)为做好今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各市、州应将本级和县(市、区)调待人数、所需资金数额及所需动用积累基金数额的方案,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工作小组会审。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各地要将增加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情况,在2005年2月28日前分别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
  四、切实做好增加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工作
  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市、州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抓紧组织实施,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落实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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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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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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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总后勤部司令部《关于做好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地方安置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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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年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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