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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市人事局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1995-8-1
【法律文号】:沪劳综发(95)63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1995-8-1
上海市劳动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市人事局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市财政局
沪劳综发(95)63号(已失效)
【字体:  
关于本市专业经济管理局转制为企业后的工资、保险福利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有关委、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适应本市机构改革的需要,经研究,现将部分专业经济管理局转制为企业后的工资和保险福利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实施机构改革,由专业经济管理局转制为国资授权的投资控股性公司或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后,其工资、保险、福利等问题,按企业制度执行,纳入企业业工资管理渠道。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采取逐步过渡。
  二、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按转制前一年职工符合本市有关规定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由公司按附表填列后报市劳动局会市财政局、有关委办审批。
  三、转制后的公司,当年暂不实行“两不超”等办法,其工资增长办法按计划进行控制,即按不超过年初安排的全市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进行安排。转制为企业(集团)公司并实行一头结算的,其公司本部也按此执行,暂不列入企业集团。
  四、公司的工资总额(包括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和增长部分)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列支。
  五、在计划控制的人均工资总额范围的,公司应按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分配办法,并按规定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后实施。其第一年的内部分配方案须报市劳动局会主管委办审批后实施。
  六、公司经营者的收入原则上按沪劳综发(95)44号文的规定执行。转制后的三年内,由主管委办会市国资办对公司经营者制订考核办法并实施考核,按考核结果确定经营者的工资收入。经营者的工资收入报市劳动局后,按干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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