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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4-9-7
【法律文号】:川劳社办〔2004〕62号 【执行日期】:2004-9-7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川劳社办〔2004〕62号
【字体:  
关于部分行业单位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的实施意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的规定精神,现就我省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单位职工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成都铁路局在川单位,四川石油管理局在川单位,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在川单位,中石油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分公司,华电集团四川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062基地等六家单位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
  以上单位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参加所在市州的工伤保险统筹。
  以上单位所属的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暂不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待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下达后再执行。
  省社保局负责省本级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经办工作。
  二、职工工伤认定工作,由参保单位所属二级单位(成都铁路局下属以站段为单位)所在的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三、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所在地规定的标准执行,即按照发生工亡事故时成都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个月计发。
  四、各市州确定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可以承担省本级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省社保局与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
  五、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的职工工伤,按照川府发〔2003〕42号文件规定,职工伤害性质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确认后纳入省本级统筹管理。省社保局应按规定对原职工工伤所需费用进行清算,其资金并入工伤保险基金。
  六、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按月全额上缴,职工工伤保险发生费用由参保单位初核先行处理,然后报省社保局按规定审核拨付。
  七、各参保单位对下属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进行统一管理,负责所属单位工伤保险费统一汇集上缴、工伤保险发生费用的初核处理、审批费用的分解下拨,以及职工工伤认定申报和劳动能力鉴定等协调工作。各参保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搞好工伤事故预防和职业病防治,确保工伤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
  八、省社保局按照本实施意见,拟定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经办具体管理办法,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后实施。
  贯彻执行中反映出的有关情况、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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