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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4-4-16
【法律文号】:辽劳社发[2004]51号 【执行日期】:2004-4-16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劳社发[2004]51号
【字体:  
关于核定企业执行行业特殊工种范围及规范特殊工种岗位人员管理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行业企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特殊工种管理,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养老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全省企业执行特殊工种范围进行一次全面核定,并对核定后的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实行统一登记和备案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执行国家规定行业特殊工种的企业,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管理的范围,从2004年6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以文本信息和电子信息两种形式同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继续列入执行特殊工种范围的申请(见附件1),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后,方可列入执行特殊工种的企业范围。
  二、企业经改进工艺和提供生产手段、使用新技术和新设备、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后,现已不符合原执行标准的特殊工种(例如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为主已改变为机械或自动化生产为主的工种),不再列为特殊工种执行范围。
  三、与其他行业企业已明确的特殊工种具有相同生产方式方法、生产作业条件等标准的工种,除国家已有规定列入可参照其执行特殊工种范围外,其他一律不得参照执行。
  四、原未列入特殊工种执行范围的企业和新建企业,此次均不得列入特殊工种的执行范围;经确认的原应列入特殊工种执行范围的企业,因关闭、破产等原因在原生产基地新组建成立的企业,可将其列入特殊工种执行范围,但工种岗位不得新增或扩大。
  五、在1994年1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本次实际核定前)期间,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人员(以本次核定工种岗位为准),职工档案对特殊工种岗位记录不真实或无法确认其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在填报《特殊工种岗位人员登记表》时,企业要提供与其签订的岗位生产合同书文本(上岗协议)、历年岗位工资原始分配表、岗位保健津贴标准原始发放表等史实资料,未能提供确实可靠资料的,不能认定其特殊工种岗位工作年限。
  六、原属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职工,在企业停产、半停产期间停发工资或离岗内部休养期间,虽继续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得记入从事特殊工种岗位工作年限。
  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确定企业执行所在行业的特殊工种范围,并按照国家对各行业执行特殊工种名称、岗位标准和具体条件,逐项核准其列入执行的工种项目,下达企业执行特殊工种核定通知书。
  八、经核定列入特殊工种执行范围的企业,从2004年8月1日起至12月31日,要认真组织填写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历年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及实有在岗人员明细表,以文本信息和电子信息两形式同时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特殊工种岗位人员登记表,由企业存入职工本人档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其存入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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