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颁布日期】:2004-7-2 |
| 【法律文号】:辽政办发[200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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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2004-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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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及时足额发放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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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照规定时限解决拖欠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 各市、县政府要确保今年和以后年度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及时足额发放,不得再发生拖欠。对2001年以来用实际执行的地方性补贴“置换”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和离退休费后仍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工资和标准离退休费而形成的拖欠,在核实的基础上采取措施确保2005年前全部解决。对2000年以前实际发放工资没有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工资的拖欠,在全部解决2001—2003年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拖欠的前提下,采取措施确保2007年前全部解决。市、县政府要按本通知规定的确保发放工资项目和标准,逐步核实公教人员的工资拖欠。在核实的基础上,由省人事厅、财政厅结合市、县财力情况,提出具体分阶段解决意见,并下达《解决拖欠工资任务通知单》。省政府将对各市解决拖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现行工资制度中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从2001年起实行,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明确“地方增加年终一次性奖金所需经费由地方自行负担”的原则,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为解决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拖欠工资和离退休费问题,各市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0号)精神,在2004年8月底前将此类事业单位全部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拖欠工资和离退休费问题。 四、确保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及时足额发放的几点要求 (一)强化责任制。确保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及时足额发放,要实行省、市、县政府分级负责制。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理财原则,优先安排工资性支出。省政府将把及时足额发放公教人员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工作作为考核评价各市政府工作的主要指标,并实行一票否决。对未履行本通知所规定市级政府五项职责的市,年度目标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二)建立工资性政策报告制度。建立工资政策、执行项目、发放标准、出台市以下地方性补贴政府逐级报告制度。市级政府根据财力承受能力清理、取消、规范和出台市以下地方性补贴,要向省人事、财政部门报告并备案,省级财政、人事部门经过财力承受能力评估,提出是否实施的意见。县级政府出台地方性补贴等工资的政策,要报市人事、财政部门审批,省人事、财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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