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颁布日期】:2004-7-2 |
| 【法律文号】:辽政办发[200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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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2004-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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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及时足额发放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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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确保机关事业单位(指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及时足额发放,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多次对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提出明确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些县、乡(镇)拖欠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问题仍然存在,引发一些群众上访,影响了社会稳定。未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县、乡(镇)公教人员工资,统一地方性补贴标准,确保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及时足额发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确保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发放的项目和标准 各级政府要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统一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项目的通知》(人发[2002]7号)规定,确保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的及时足额发放。统一规定的工资和离退休费项目,包括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地方性补贴(地方性补贴包括省以上地方性补贴和市以下地方性贴)两部分。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省以上地方性补贴包括: 1、机关行政人员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2、机关工人工资。包括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普通工人岗位工资和奖金。 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包括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和津贴(工资构成中的活的部分)。 4、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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