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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4-7-2
【法律文号】:辽政办发[2004]60号 【执行日期】:2004-7-2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政办发[2004]60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及时足额发放的通知

  (三)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认真处理因拖欠工资和离退休费造成的信访问题。对确因拖欠问题而发生上访的,属于哪级政府的责任就由哪级政府给予妥善解决。对于省政府交办的拖欠工资或离退休费上访案件,各市、县要按要求认真办理、限期处理并及时反馈结果。今后凡是发生越级上访或群体上访事件,影响稳定大局的,除了要由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出面处置之外,还要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四)建立年度通报制度。从2004年起,省政府将不定期地通报各市、县因拖欠工资和离退休费引发的上访情况;每年对各市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发放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各市政府也可相应建立对各县(区)的通报制度。
  (五)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拖欠公教人员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或违反工资政策和财政预算政策,或乱发不符合政策规定津贴补贴的,省政府将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对不按照年度预算拨付财政工资性奖金的,提前党的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5条的规定,按情况节轻重,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者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依据第131条第五款、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资和离退休费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使矛盾激化的,按失职、渎职行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六)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和人员编制,减轻财政负担。坚决清理超编人员。要严格机构编制审批制度,省对市的行政编制和事业单位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凡是存在拖欠工资和离退休费问题的地区,或财政供养人员占本地区人员编制。要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减少财政供养人口,从源头上减轻财政负担。
  (七)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公教人员和工资数据库。各级人事部门要在2004年底前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公教人员和工资数据库。数据库要实现纵横向互联、资源共享。数据库建设方案由省人事厅、财政厅研究提出。对省政府需要而数据库不能生成的数据,各级政府要做好统计上报工作,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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